2. 区块链应用属于“法律之地”,应该被纳入国家治理版图
1)承认加密资产和智能合约的法律地位,抢占加密交易市场
关于加密资产是否属于受保护的财产,以及智能合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世界范围内并未形成共识。英国在这方面走出关键一步。2019年11月,英国发布了一份重要的法律声明,确立了加密资产和智能合约在法律上的财产和合同地位。该声明领导者英国高等法院大法官杰弗里・沃斯在介绍声明时指出,虽然加密资产具有不同于传统财产的特征,如虚拟性、加密认证、分布式,但仍然具有财产的所有特性,因此属于法律上的财产。智能合约是在双方之间转移所有权和价值的合法途径,法院可以执行智能合约条款。英国为加密资产和智能合约确立法律地位,其目的在于实现英国全球金融科技领导者的地位。
德国一直禁止银行和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数字资产,但德国已准备通过立法赋予银行销售包括比特币在内的数字货币,并认可银行作为数字货币的托管机构。据说,该法案已经得到银行业协会的认可。新的法案可能推动德国成为下一个加密货币行业中心。
2)梳理数字货币种类,实施区别监管政策
2019年1月23日,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发布《加密货币资产指南》,该《指南》表明英国在加密数字货币监管方面的灵活和中立态度,这也是英国政府传递给数字货币市场的一个重大利好消息。
《指南》的主要内容是对加密货币的分类和监管做出指示,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并对消费者选择数字货币以及判断交易成本和风险提供帮助。《指南》将加密货币分为三类:
第一,去中心化的交易型代币如比特币、莱特币等,由于未经国家金融机构发行,该种货币以及从事该类货币兑换的交易所不受监管。
第二,证券型代币是“与股票、债券或集体投资计划中的单位等传统工具相同或类似”的资产,这些代币系特殊投资,适用《被监管行为法令》规定。证券型代币作为一种可转让证券在资本市场上交易,适用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的规定。
第三,实用型代币是那些让用户可以访问产品,但不授予与证券型代币相同权利的代币,除非它们被定义为电子货币,方可适用《电子货币法令》,否则不受监管。
按照《指南》,从事受监管代币业务的企业需要向金融行为监管局申请牌照并获得授权,或满足招股书、透明度等要求而获得豁免,否则,相关人员会负刑事责任。同时《指南》也意图营造有利于加密资产发展的沙盒监管环境,即沙盒内的企业将享受金融行为监管局单独的指导、部分要求豁免等政策扶持。
受英国影响,2019年3月28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布《有关证券型代币发行的声明》,明确从事证券型代币发行(STO)应当纳入监管范畴,应当事先获得牌照或注册,否则视为刑事犯罪。由于证券型代币属于“复杂产品”,只能发售给专业投资者,发售人应当采取额外的投资者保障措施,如尽职审查和风险警示。
3. 运用多种监管方式控制区块链的应用风险
1)区块链服务提供商是区块链监管的“抓手”
2019年1月14日,新加坡国会通过《支付服务法案》,目的是通过牌照制度促使数字货币交易合规。按照《法案》,和数字货币业务有关的牌照分为货币兑换商、标准支付机构和大型支付机构牌照。货币兑换商由于业务量小,受监管也较少。标准支付机构和大型支付机构均受到更多的监管。
按照《法案》,数字货币交易所、钱包、矿池、OTC平台都被视为支付型服务商,需要申请相应牌照以合规化运营。自《法案》颁布起,相关机构在6个月时间向金管局牌照备案。申请牌照企业还需要满足反洗钱规定,验证客户身份,并将可疑交易上报金管局。申请牌照企业要满足金管局对技术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这些企业需要接受金管局的定期抽查,避免违规操作,以免受到吊销牌照等处罚。该法案让新加坡的数字货币行业不再处于监督的灰色地带,也让新加坡步入数字货币监管体系化的国家。
2019年3月15日,日本内阁会议通过《金融商品交易法》修正案,为加密货币交易所的牌照申请设定了时限,自2020年4月(修正案预计生效日期)起,18个月内未完成牌照申请的准交易所将不得继续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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