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美元钱包的基础上,法案初稿还提出一个“传递(pass-through)数字美元钱包”的概念,这是除美联储直接运营之外的第二种数字美元运营方式。“传递数字美元钱包”是指由会员银行代理运营的数字钱包或账户。法案规定,会员银行应为所有选择将补助资金存入“传递数字美元钱包”的个人,建立和维护“传递数字美元钱包”。为此,每个会员银行均应建立并运营一个单独的法人实体,专门用于持有与“传递数字美元钱包”有关的资产和负债,但这些资产和负债均不得视为会员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资产或负债。法案还规定,“传递数字美元钱包”提供的功能和服务水平应不低于会员银行为其现有交易账户提供的功能和服务水平,这就为数字美元的转账、付款、兑换提供了保障。法案还对会员银行提出义务,比如不得基于营利目的而对其进行结清或设限;应为持有人提供合理保护,防止由欺诈或安全漏洞造成的损失。
美联储的会员银行分两种:一种是全国性银行,必须强制入会;另一种是州内银行,可以自愿入会。这些规定实质上将美国商业银行强制变成了数字美元钱包的运营机构,不过成本由美联储承担。法案初稿规定,各联邦银行在每个日历季度应向合并资产总额不超过100亿美元的会员银行支付该行因提供“传递数字美元钱包”所产生的合理的实际运营成本。
上述设计与笔者早在2017年提出的“商业银行传统账户体系+数字货币钱包属性”的思路异曲同工。基于这一思路,商业银行既可以管理现有电子货币,也可以管理数字货币。电子货币与数字货币在管理上有诸多共性,如账号使用、身份认证、资金转移等,但也存在明显差异。数字货币管理应符合中央银行有关钱包设计标准,类似保管箱的概念,银行将根据与客户的约定(如必须有客户和银行两把钥匙才能打开等约定)来管理保管箱。数字钱包里的数字货币属于客户的资产,是中央银行的负债。
名义持有与直接持有
根据“传递数字美元钱包”模式的规定,合格个人有权获得会员银行在任何联邦储备银行持有的准备金余额的比例份额,并要求会员银行以不低于存款准备金利率和超额准备金利率中较高者的利率支付利息。但法案初稿没有详细阐述“传递数字美元钱包”模式下数字美元如何在会员银行与合格个人之间“传递”。
从语义上推断,在“数字美元钱包”模式中,合格个人持有的数字美元直接体现在美联储的资产负债表上,可以称之为“直接持有模式”;对于“传递数字美元钱包”模式,由美国财政部发放给合格个人的数字美元体现在会员银行运营的数字钱包中,没有直接体现在美联储的资产负债表上,而是统一由会员银行名义持有,但权益归合格个人享有。在这过程中,会员银行资产负债表中性,不受影响。
这与笔者曾提出的基于自底向上的央行数字货币简化版实现方案非常类似。具体思路是:首先,业务由底层客户发起,客户将央行数字货币托管至代理运营机构(在数字美元情形下表现为合格个人选择将补助资金存入会员银行运营的“传递数字美元钱包”);其次,代理运营机构记录客户托管的央行数字货币明细账本,为每个托管客户单独建立明细账(即会员银行运营“传递数字美元钱包”,并提供相关服务);最后,代理运营机构收到客户托管的央行数字货币后,以批量方式混同托管至中央银行(会员银行在美联储的准备金余额增加,但归合格个人所有)。
条件支付
此次美国的家庭直接刺激开支计划是有前置条件的。法案规定,从实施的当月的第一天起,每月向合格个人支付紧急刺激款项,直到以下情形发生时终止支付:一是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宣布COVID-19疫情紧急状态结束;二是全国失业率波动范围较方案颁布之日的全国失业率处于2个百分点之内;三是全国失业率的3个月平均值已连续两个月下降。此外,法案还按不同情形支付补助:向大多数美国成年人发放1200美元现金,向大多数儿童发放500美元。同时,发放金额应减去调整后个人总收入超过75000美元的部分的5%(但不得低于零)。
对于这样的条件触发支付,实际上可以采用区块链的智能合约来实现。笔者曾结合央行数字货币的可编程特点,提出央行数字货币发行的“前瞻条件触发”机制,其中就包括时点条件触发、流向主体条件触发、信贷利率条件触发和经济状态条件触发等货币生效设计。这些思路同样可以应用于数字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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